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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广海大[2005]41号
广东海洋大学剧毒物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所用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财物及人身安全,保护环境,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氰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上述各类剧毒物品品名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和《剧毒物品品名表》为准。 二、实行统一采购。凡实验教材中列出的确需使用的剧毒物品,须报请所在学院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实验教学的院领导批准,经学校设备管理处审核,由设备管理处按有关剧毒物品购置程序统一采购。 三、实行双人双锁专门管理。购入的剧毒物品入库前,管理员须进行验收登记,设置专用保险箱,实行双人双锁共同保管。 四、建立明晰管理台帐。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如实记录剧毒物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做到帐物相符。 五、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储存剧毒物品的库房须设置监控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状态。防止被盗、丢失和误用;发现剧毒物品丢失和误用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告,避免造成意外事故。 六、实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剧毒物品的保管人员及主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须经公安机关业务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护办法,持证上岗。 七、严格领用审批和退还登记手续。领用剧毒物品前须认真填写 “剧毒药品申领审批单”,详细注明物品名称、用途、用量等,经本实验室(中心)负责人、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院领导和设备管理处领导签字,方可领取药品。主带实验教师(科研人员)应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当天定量领取,即领即用。实验剩余的剧毒物品应精确计量后仍由领取人和监督人共同负责及时退回仓库,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剧毒物品。保管人员须做好退还验收记录、签字(领用人、监督人及保管人)工作。 八、学生(科研人员)在实验过程中,须在主带实验教师及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剧毒物品的分发由教师按国家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分发(严禁让学生自取)。特别是对实验残余物和废水处理应由实验主带教师(科研人员)、实验员及学院(实验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共同监督处理,同时,应按相应的安全规定进行销毁或经无毒化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严禁将有毒成份的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九、剧毒物品的废包装、废材料等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在指定场所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所用的防护用具及专用工具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或挪作它用。 十一、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或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人员,学校将视具体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一)擅自将剧毒物品带入实验室; (二)擅自开设使用剧毒物品的实验; (三)擅自更改实验内容而使用剧毒物品; (四)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事故隐患或环境污染; (五)使用剧毒物品时,主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不在现场让学生自己分发剧毒物品; (六)领取的剧毒物品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符,且不能说明原因者。 十二、以上剧毒物品管理的未尽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设备管理处商保卫处解释。
主题词:设备 剧毒物品管理 细则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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