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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校资产〔2014〕19号)

2014年6月18日印发


                 

 



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49

  日期 2014.06.18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14〕19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6月18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院(部、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各司其职的多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审议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制度;

(二)审议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实验室的安全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意见;

(三)审议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的重大事项,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实验室安全与管理工作,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四)受理本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五)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任务。

第八条 学院(部、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九条 学校可在校内外选择专家,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所属实验室的专业特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分级负责制,各学院(部、中心)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作为一级安全员,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作为二级安全员,对本中心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实验室应指定人员担任实验室的三级安全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三级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本实验室日常活动的安全性,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尽最大努力排除,同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和上两级安全员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不定期组织部署应急演练1次。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
 

第四章  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检查制度, 实行学期初及期末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学院(部、中心)要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实验室和个人评优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化学品事故、辐射事故,以及剧毒品、放射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装备中心,不得瞒报。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单位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同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保证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各司其职,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筑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实验室通风状况良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实验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水平符合规定要求,防护用品储备充足,重点部位设专门技术防护,实验室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处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做好实验室的安保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加强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检查、维护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改造。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实验室主管单位(部门)、实验室主管单位(部门)与实验室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管理工作记录,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重点部位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必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购买使用危险品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储存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品进行核对盘查,确保库存危险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及用剩物,剧毒及其他高危品用剩物的处置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不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开展超范围的实验活动,新开设的实验项目应进行必要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通过教务处审核批准,将材料汇总存档。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