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文)及《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1号)的有关规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设备〔2006〕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校各单位、部门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如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于2017年1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的纸质版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行政楼501室),同时将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gdouzck@126.com,联系电话:2383099。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