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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2251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第4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21212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依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教学、科研用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及其制剂、标准品和对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学校、学院(包括中心、教辅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实验室(包括科研团队、项目组,以下简称“实验室”)、使用者四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主任是直接领导责任人。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阳江校区管委会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各学院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阳江校区管委会等单位在其职能范围内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批管理;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并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整改;指导、督查、协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管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环节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反恐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三)科技处对科研项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进行审核,对科研实验(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进行审核备案,参与督导、检查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安全工作;协助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四)教务处负责对涉及使用高危化学品的本科教学相关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协助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五)阳江校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负责阳江校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七条 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特性,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以及其存储、使用、处置等各环节全流程的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处置登记制度,建立学院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

(四)负责对涉及使用高危化学品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五)负责对相关管理员、实验人员安全培训与考核。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员或相关人员退休、离岗或其他变动的,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

(一)制定并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核,以及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及安全处置管理;

(二)负责进入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

(三)组织对涉及使用危化学品的实验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制定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物资;

(四)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台账,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每月至少进行1次危险化学品清理盘点,保证危险化学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实验室房间责任人对本房间危险化学品的出入、保管、使用及废物处置等安全负责,建立管理台账,及时填写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记录。做好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第十条 实验项目(活动)负责人或导师是实验项目(活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申购、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全全面负责,并对项目(活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对本人领用、保管、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服从管理,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对不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行为,以及对整改不力或人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实验项目的实际使用量申购,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的普通危险化学品由使用人申请,学院审批采购。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特殊药品等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使用人提出采购申请,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初核、学院同意,报经费来源职能部门审核、保卫处审批,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当地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所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的“试剂采购与管理系统”上完成,并遵照《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化学品和药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特殊药品等管控类化学品和药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须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单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私自违章运输。危险化学品须送货上门,禁止使用邮寄、快递方式运输。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严格分类存放。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量应当在100L(kg)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量应当在50L (kg)以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kg)。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水、防腐蚀、防盗、调温、调湿、监控、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专柜保存、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

危险化学品存储柜应标明存放物种类,并在柜门及集中使用的场所张贴或收集存放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明白卡”。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高危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严控制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提倡使用危险性小、低毒性、低可燃性试剂替代危险性大、高毒(剧毒)、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使用管控危险化学品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三)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应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气体使用管理:

(一)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二)气体钢瓶要标明使用状态,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

(三)采购和使用有生产或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申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管控危化品必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管控危化品使用申领表》,如实记录品名、数量、实验名称、使用人等,并须妥善保管,以备公安机关和学校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带出实验室,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重要场所。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置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理平台申请进行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入的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化学废物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危险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收运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在学校“试剂采购与管理系统”录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数据,填写废物转移交接清单,建立实验室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划定危险废物储存区域,设置安全标识,配置防泄漏托盘,定点、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类别废物发生反应。严禁堆放储存。

第三十二条 废旧危险化学品、实验废液及其盛装容器、受污染包装物回收应设置专门收集容器,根据废物类别、性质分类收集,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禁止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反应的危险废物混合;过期或无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应查明其理化性质后再进行收集,不可任意混入其它危险废物中。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及时清理,禁止长期或超期储存。严禁把危险废物直接向外界排放,严禁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七章  检查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院、实验室应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执行《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检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防范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上报,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七条 学院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实验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121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