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切实推动实验室安全建设,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察、评估和指导,督促学校、二级单位改进和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的统筹与监督,含督导组的设置、督导组职责和权限设定、督导员的聘任等。资产设备管理部下设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安全技术科),负责督导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督导组由6人组成,成员由学校聘任,设组长1名。组长负责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督导工作进程管理、督导工作报告撰写等事宜。
第三章 督导员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思想端正,为人正直,秉公办事,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二)熟悉上级部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职称原则上要求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原则上要求生物、海洋、化学、机电及相关专业。
第六条 督导员由具有丰富实验室管理经验或长期在一线指导实验教学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担任。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资产设备管理部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可续聘。
督导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由督导组长提出,经资产设备管理部研究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督导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督导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学期未参与督导工作的,或连续2个学期参与检(巡)查的情况不足12次/学期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督导员的。
第四章 督导范围与职责
第七条 督导范围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的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仪器室、危化品库房、气瓶房等。
第八条 督导组职责
(一)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评估工作,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评估。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规划。
(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单位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抽查,查找安全漏洞。
(四)督促、指导各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五)协助学校和各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六)协助资产设备管理部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监管的工作。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九条 督导具体工作内容
(一)制订学期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计划,同时总结上一学期督导工作,并形成督导工作报告。
(二)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如有安全隐患需拍照、存档。
(三)参与学校学期初(末)的实验室安全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监督相关实验室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在巡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设备管理部报备,由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及时跟进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应在一周内向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办公室提交督导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每学期召开1-2次安全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每学期组织1-2次督导组工作会议,总结、研判和部署有关工作;受邀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安全讲座等。
(六)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3人1小组。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所有检查记录、汇总表、督导报告等提交资产设备管理部存档。
(七)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督导组重点督导二级单位实验室自查及整改工作,每月检查频次如下: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每2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每位督导员每月检查或巡查不少于5个学院(涉及生物、化学的学院不少于3个)。具体由督导组长安排,做到全校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全覆盖。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考核
(一)每次检查(巡查)后,督导员要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并就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由督导组收集、汇总报告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办公室,以便向相关单位反馈,及时整改;
(二)每学期末,督导员应就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改进措施和建议,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督导组组长报告;督导组组长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报告报资产设备管理部。
第十一条 薪酬计算。督导薪酬由学校支付(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标准:组长2500元/月,组员20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2月份和8月份不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列支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工作经费,保证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