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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实验室废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针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工作(包括记录、标识、预处理、分类、收集、包装、转运等相关环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废弃物”,主要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物质(含实验耗材等,实验动物除外),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处置坚持“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谁负责,杜绝危废直排、保护生态环境,零散收集暂存、统一集中处置”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第四条 凡在学校教学(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实验教学)和科研(包括各类纵向横向、分析测试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涉及实验室产废的单位(包括各学院、中心),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提倡实验室药品按需采购,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废物的产生量。对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章  产废登记标识及预处理

第六条 产废记录及标识。各实验室要如实在《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及暂存台账》登记相关产废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附件1)的要求,到资产设备管理部领取相关标识牌,并张贴在暂存位置。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预处理。各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5012-2017(1))(附件2)以及《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1))(附件3)的要求,对需要进行预处理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进行处理,防止化学反应产生的不良后果,预处理所需材料由实验室自行安排。


第三章  分类收集

第八条 试剂处理。各实验室要将《_______学院(中心)废旧试剂清单》(附件4)报资产设备管理部,经审核后,方可进行后续实验室废旧试剂的分类处理。

可以继续使用的废旧试剂原则上要收回所在实验室药品柜继续使用或调剂给其他实验室使用(注:管控类药品的调剂要双方单位按进出库管理要求登记并留底备案)。

第九条 分类收集。各实验室要按照《实验室废物安全收储指南》(附件5)的要求,用不同的包装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包装。

(一)废液(无机、有机、混合废液及其他类型废液)使用小口塑料桶;

(二)废试剂瓶、针头、玻璃类废弃物等使用利器盒(大口塑料桶);

(三)手套、口罩、滤纸、空塑料容器等使用纸箱进行包装。

第十条 包装物。收集所需包装物(包括小口塑料桶、标准包装箱、利器盒(大口塑料桶))由资产设备管理部提供。每月回收实验室废弃物前,由各单位(学院、中心)或实验中心统一领取。

第十一条 称重打单。包装完成后,称重打单(《危险废物信息标签》),张贴到包装物正面或侧面,分类存放;打印标签需做到一物一码(指以箱或桶计数的单元),切勿批量打印,标签纸上二维码切勿折叠。


第四章  暂存转运

第十二条 学校转运。

(一)各单位(学院、中心)下属实验室在产废后,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通过手持终端(详见《便携式智能终端用户操作手册》(附件6))立即将称重包装好的实验室废弃物录入系统。

(二)资产设备管理部每月月初收集一次实验室废弃物(寒暑假根据各单位产废实际进行收集),各单位须认真清理核对所在实验室废弃物与上报系统的是否一致。

(三)集中收集转运时,各单位(学院、中心)统一将称重张贴了《危险废物信息标签》的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到实验室专门区域(有警戒条标识或其他专门位置)。

(四)资产设备管理部安排工作人员搬运到实验楼下,现场进行扫码入库,并将实验室废弃物集中转运到学校相关暂存库。

(五)各学院收集各产废实验室废弃物的数据应详细登记于《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产生及暂存台账》,学校转运时,资产设备管理部工作人员与学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验并签字。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转运

(一)转运处置单位资质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由环保部门审批的有处理能力和资质(实验室废弃物转运处置《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处置机构进行有偿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运和擅自处置。

(二)暂存库库存废弃物转运。暂存库收集的实验室废弃物达到一定量后,资产设备管理部协调具备相关资质的转运、处置机构,联系转运事宜。专业机构在环保部门完成备案,并在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实验室废弃物转运手续后,到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进行称重装车,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运输到专业机构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完成实验室废弃物的闭环管理。

(三)其他收运。专业机构转运当天,各二级单位(学院、中心)如近期收储了一定量的实验室废弃物,且已提前进行废弃物预处理、分类、收集、包装、称重、贴单,可联系资产设备管理部集中收集到学校实验室废弃物转运场地,由专业机构进行转运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1276—2022)

     2.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预处理指南(HGT5012-2017(1))

     3.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1))

     4.《_______学院(中心)废旧试剂清单》

     5.实验室废物安全收储指南

     6.便携式智能终端用户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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