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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14〕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3月6日
                                         

广东海洋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额配置、超额收费;动态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以学校现有资源为基础,以教学和学科建设为重点,统筹考虑不同学科的协调发展,力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  公用房的分类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房产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其他用房四大类。

第六条 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是指用于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实习、科学研究的房屋及其他辅助性房屋。

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和实习场所。教室具体包括公共教室、专用教室、语音室、计算机室等;实验室包括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等;实习场所包括实习基地、工程训练中心、博物馆及毕业设计场所等。

科研用房包括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生化中心、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研究机构用房以及预留科研用房和科研周转房等。

辅助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学术报告厅、实验剧场、礼堂以及与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相关的各种会堂馆所等。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党政机关、教学、教辅、后勤实体、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以及各学院的学生工作室等,不包括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机构中用于办公的房屋以及教室休息室、研究生用房等配套房屋。

第八条 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公寓、教职工公用住房、招待所、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医院、幼儿园、文体活动中心以及车库等后勤设施和生活福利用房等。
第九条 其他用房包括校办企业用房、用于出租的写字楼和商铺等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房屋。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归口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公用房进行登记、分类和调配,各归口部门负责所归口部门房产资源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用房中的公共教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配套房屋归口教务处管辖;科研用房归口科技处管辖;生活用房中的学生公寓、食堂、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后勤保障性房屋归口后勤管理处管辖;教学用房中的实验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中的公用住房以及其他房屋归口资产处管辖。

第十二条 资产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现有房屋的数量将公用房配置到归口部门,各归口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管理的公用房总量、房屋属性和发展规划等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以明确房屋的具体配置定额、核定办法、申请审核及其他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调整用房的,向归口部门申请办理;归口部门需要增加房屋、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向资产处提出申请,资产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对职权范围之外的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教务处制订《广东海洋大学教学用房管理办法》对归口管理的教学用房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处制订《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用房的配置标准、申请审批办法以及科研周转房的使用、超标用房的收费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制订《广东海洋大学后勤保障用房管理办法》,对归口管理的房屋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用房的管理由资产处制订,详细规定公共基础实验室的设置、专业实验室的定额配置标准和办法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制订《广东海洋大学实验用房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海洋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对实验用房、公用住房和行政办公用房实施管理,并对其他归口管理的房屋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公用房统一按室内实用面积核算,不包括阳台、卫生间等公共面积;用于全校共享的房屋不列入各管理单位用房的核定面积。

第二十条 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机动用房和应急保障用房,需要临时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资产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超期、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学校将征收一定的房产资源占用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归口部门在管理办法中确定。资产处对超期、超定额用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归口部门强制收回。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退休并离岗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退还其使用的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等所有公用房,逾期不退,学校将向其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校内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或临时借用的,按照临时借用机动用房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不得私自将公用房出借、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公用房的完好性,各单位(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公用房的维护与安全管理。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破墙扩建、改建原公用房,不得破坏外立面,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尽可能的保证不同功能的房屋能专房专用,以提升学校的整体形象,但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各专业用房中不属于业务用房的附属性房屋和不宜作为业务用房的房屋,由资产处收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公用房使用的不合理情况进行纠正。对于利用率较低的房屋,资产处将督促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充分利用的房屋,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行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职能,其使用学校的房屋由资产处统筹配置,免收租金;资产公司下属企业使用学校房屋的,应按照市场价全额收取租金。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之外的非经营性单位利用学校房产资源开展纯经营性业务的,应按市场价格收取房屋租金;非经营性单位在自身业务之余利用学校房产等资源开展有偿服务的,适当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具体标准由归口部门制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将所占用的定额之外的房屋纳入成本核算,按市场价格核算房屋租金。

第三十二条 出租商铺和写字楼属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在保证学校教育用房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房屋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临时出租。出租房屋的合同租期不宜超过1年,以保证学校需要时能及时收回。

第三十三条 需要将非经营性房屋转化为经营性房屋的,有关单位应向资产处提出申请,资产处根据权限批复或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新建经营性房屋如果涉及学校整体规划和资产的增加,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基建、资产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并按资产增加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临时闲置的房屋以及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房屋由资产处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资产处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确定其使用性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公用房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各归口部门制订的公用房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执行,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