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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现有关于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教装备函〔20171

 

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汕头大学、广东海洋大学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相关批示精神,促进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优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教育装备中心反映。

本文附件2可从广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gdedu.gov.cn)或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www.gdegp.com/)上查阅下载。

 

附件:1《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

2、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
 

 

 

                广东省教育厅

                2017117

 

附件1

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

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优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相关批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大学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粤办函〔2015325号)确定的省属纳入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范围的高校和学科。本办法所称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2016926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的《广东省现有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

第三条  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使用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采购项目库内的科研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项目库的推荐、论证、审定、采购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为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的管理机构,通过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加强动态库管理、采购活动监督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高水平大学按照科学、严谨、负责的要求,组织拟纳入项目库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推荐、专家论证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广东省教育厅呈报推荐入库清单。

 

第二章    项目库基本条件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和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发展及科研转化应用。

(二)符合高水平大学建设发展实际,能明显提升高水平大学科研能力和科学技术创新水平。

第六条  项目库适用范围。5所重点建设高校: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工业大学。4所高校的10项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广州中医药大学的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面向国际语言服务的外国语言文学创新体系建设、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战略需求的经管学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汕头大学的化学与材料学、感染性疾病研究与防治、绿色海洋产业技术学科群;广东海洋大学的基于南海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水产学科建设、面向南海海洋变化与灾害预警的海洋科学学科建设。

 

第三章    项目库制定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高水平大学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向广东省教育厅呈报推荐入库清单。

(一)征集意见。学校应广泛征求相关院系、专家、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的意见,调研市场情况。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拟推荐纳入动态项目库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二)组织论证。学校应组织相关机构和熟悉学科及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进行论证。

(三)组织公示。将拟推荐纳入动态项目库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和学校论证意见在学校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疑义,应重新组织论证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将公示无疑义的清单推荐上报。

(四)组织呈报。学校将研究论证、公示无疑义的动态项目库科研仪器设备清单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

呈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科研仪器设备清单。主要包括设备名称、预算金额、主要功能、学科类别、拟配置实验室、所属项目名称等内容

专家论证意见。学校组织论证的意见和专家签名表。

组织公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将拟推荐纳入动态项目库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和论证意见在学校官网公示公告、接受质疑和网站公示截图等内容。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呈报的推荐纳入动态项目库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进行遴选和论证,论证意见和遴选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教育厅官网和广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等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对有异议的科研仪器设备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广东省教育厅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广东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库复审,删除不符合实际需求或不具备先进性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高水平大学需补充推荐科研仪器设备,按项目库制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使用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采购项目库内的科研仪器设备,可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其中的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备案。高水平大学采购项目库中的科研仪器设备前,须在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自动实时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拟配置实验室名称、项目及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文件、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备案后,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情况备案。采购活动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学校将采购情况在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备案(自动实时备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与预算、采购时间、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成交结果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和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学校应及时、主动将采购项目库内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采购组织、合同签署、验收等情况在学校官网进行信息公开。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将学校项目备案、采购情况备案和合同备案等内容,及时在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高水平大学项目管理系统专门开设监督部门进入端口,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各高水平大学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管理规定,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信息公开措施,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充分发挥校内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专项审计力度。

第十八条  各高水平大学应尽快加强科研、法规和采购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和职能区分,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确保形成合力,确实提高采购效率。项目库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到位后,学校应加强综合管理,组织使用及共享、科研成果及转化、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数据统计,提高科研仪器设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广东省教育厅为动态项目库的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动态项目库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库的使用和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水平大学采购动态项目库以外的进口产品,依据广东省教育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1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