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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1日印发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9〕3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11月20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的场所。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用电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放射源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管理、实验室信息安全,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和科研平台、实验室(项目组)三级安全责任体系,学校与学院(科研平台)之间、学院(科研平台)与所属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实验室)负责人之间,各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房间安全负责人之间,须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委会”)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委会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一)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担任实验室安委会主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实验室安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执行实验室安委会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专项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计划;指导督查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实验室安委会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变动的,根据人员变化自动调整。

第六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集团等单位部门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分工负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保及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消防及安保工作,督促落实实验室消防和治安措施及安全隐患的整改;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应安全演练及检查;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核。

(三)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建设的安全审核、评估及其立项申报与验收,以及科研课题立项前的安全风险进行预判工作,指导、监督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对实验项目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进行审核备案;参与督促、检查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教务处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实习实践教育,指导、督促安全教育内容的落实,协助处理教学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别协助做好组织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六)后勤(基建)处负责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以及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实验室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修缮管理等工作。

(七)后勤集团负责实验室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水电改造维修及环境卫生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实验室队伍及实验室安全人员队伍建设,在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以及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中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承担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将实习(实训)的安全纪律和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并且负责教学实验项目(课程)的安全风险预判,对新增实验课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进行审核;

(三)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辐射设备、实验室废物等管理办法;

(四)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对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实验风险等级配备充足、安全的个人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履行本单位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六)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按时提交《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和实验室安全防范措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二)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封门整改。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持证上岗及安全准入制。

(四)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评估、审核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二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与学院(科研平台)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做好本实验室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麻醉药品等各类管制实验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每间实验用房必须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该负责人是本房间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并与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实验室)负责人签署《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严禁研究生顶岗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和房门钥匙管理制度。

(三)将有操作指导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上墙(特别是有危险性的操作),仪器设备旁边公示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存在危险性设备仪器操作)。

(四)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麻醉药品等各类管制实验用品的领用、保管、使用消耗等全流程登记工作。

(五)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试剂、药品、剧毒品、病原微生物等盛放容器的标签张贴检查制度,严禁两种化学性质禁忌的容器混放同一冰箱或同一药品柜。

(六)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七)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八)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各学院和科研平台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

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学院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预判申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指导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各学院、科研平台及实验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专业特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七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新建、改造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申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论证、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建立、落实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需要在科研项目申报时开展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在申报时要求项目负责人对安全性进行评估。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安全条件。学院和科研团队要对实验用房布局、实验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工作要做好源头把关工作,对实验安全条件难以满足要求的科研项目应终止申报。

第十九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教育、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进修教师等培训的重要内容。实验室师生员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殊药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实验动物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学院应组织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和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和科研平台、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检查制度,实行学期初及期末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工作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经常开展检查和督查工作,形成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验室建立和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安全检查,如实填写《实验室安全日志》,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工作要求,建立学校通识教育、各单位专业教育以及实验室专项教育的三级安全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各单位、实验室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实验室安全相关教育培训资料,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由学校报告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同时抄报省教育厅,不得瞒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例会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每学期期末,检查和总结本学期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形成学期实验室安全工作报告,并经学院审议后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联合应急演练或专项演练,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学院、实验室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演练1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定期进行核对盘查,确保库存危险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高危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采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规范实验动物的采购管理,确保开展实验的动物为经过检验检疫的合格动物,规范实验操作,做好实验动物尸体的规范处理;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 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 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 次/季),各涉辐单位须做好档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等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丢弃。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不得混装存放。收集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应设置危险警告牌或张贴告示。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

对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科研项目,应视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论证阶段须确定实验废弃物处置经费比例。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规范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水、电设施设备必须按相关规范安装使用,实验室责任人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三)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通过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方可使用。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应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监控系统、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间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 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卫生值日记录。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含紧急喷淋、洗眼器、 急救箱等)、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 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楼及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将食物、饮料、玩具等私人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区与学习区严格区分,如有条件,各学院应为师生配备公共休息区。

(六)各单位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室门必须设置可视窗,严禁封堵可视窗,以便巡视。

(八)实验过程中严禁离岗,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至少两人在场;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九)实验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设立实验室安全员岗位,配备足够的实验室安全技术人员,并提供晋升空间和途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保证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及需求,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建筑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实验室通风状况良好,消防通道畅通。

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实验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水平符合规定要求,防护用品储备充足,重点部位设专门技术防护,实验室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处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做好实验室的安保监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设全校统一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发布、状态监测、事项监督、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辅助决策、信息共享等综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集团等部门、各学院和科研团队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考核评价内容,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进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惩。

(一)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因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校资产〔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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