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2]64号),湛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1998年度市区公有住房租售价格的通知》(湛房改字[1998]01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湛府[1999]6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稳定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住房货币分配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新模式,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为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住房货币分配有利于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产生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弊端。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可以促进学校住房制度改革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增加了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教职工在住房实物分配中的遗留问题;有利于缓解学校周转房紧缺的压力。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 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三)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湛江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交纳房租。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年限及标准 (一)计发时间 1、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自2000年1月起至实际发放时止应计发的住房补贴,在实际发放时一次性补发。 2、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称、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称、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但总的补贴时间累计总数不变。 (二)计发年限 1、我校是非驻穗的省直单位,根据属地原则,按湛府[1999]61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从发放之月起计发年限为15年,即累计180个月。 2、2000年1月1日后到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的180个月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月数。 3、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在退休时尚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者,可在退休后继续按退休时的职务待遇领取至累计15年满为止。 (三)住房货币分配标准如下表:
分配标准(元.月) |
行政职务 |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 |
其它 |
215 |
办事员、科员 |
员级、助级 |
一般干部职工 |
245 |
正、副科级 主任、副主任科员 |
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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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正、副处级 |
正、副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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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副厅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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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厅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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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队转业到地方任职低于原职级(行政职务)的,按原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2、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见附表。 3、住房货币分配标准的变更,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执行。 四、相关规定 (一)由广东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设银行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中;非广东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中。 (二)教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应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如果租住学校周转房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5年内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按湛江市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计租,5年后按成本租金的两倍计租。 (三)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房改办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和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存入其本人的住房档案并发往其新调入单位。 (四)夫妇双方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配偶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再按湛江市公房标准租金租住学校周转房。已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职工结婚后,无论配偶是否享受过房改等优惠政策,均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改购买房、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高法[1996]6号)和省房改政策规定,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离婚的不得再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 (六)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但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其实际工作的年限(即工龄)一次性发给剩余部分的住房补贴。 (七)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校房改办对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将住房档案移交人事部门存入其本人的人事档案。 (八)已购买了房改房,但未达到当时职务住房面积规定上限标准的干部(一般干部职工75㎡,科级85M,处级100㎡,厅级130㎡)实行一次性住房差额补贴。 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住房差额补贴=本人货币补贴总额× |
(本人住房面积上限-本人已购公房面积) |
本人住房面积上限 |
五、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申请程序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可到学校房改办领取《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或在校园网网页下载。 2、向学校房改办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1式4份);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1式2份); (3)本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到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本人及配偶原工作单位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证明,并由原工作单位及所在地房改部门审核盖章。 (二)审批程序 1、学校房改办、人事处审核教职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报湛江市房改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 (一)学校负担部分(占总额40%) 1.住房基金(扣除20%住房维修费)。 2.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3.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住房维修支出后的资金。 4.其它收入。 (二)省财政负担部分(占总额60%) 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 七、组织实施 (一)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稳定发展大局。学校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自始至终必须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进行。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确定,重大政策的决策都必须由校党委讨论决定。学校成立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确保我校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校工会、校长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及房改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房改办 (1)在学校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校房改工作的宣传和实施; (2)建立和管理教职工住房档案; (3)审查教职工提交的《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一次性住房差额补贴申请表》及教职工住房状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来我校工作前已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住房状况通过“函调”或“外调”给予核实; (4)负责核算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补发、补扣金额和各类一次性住房补贴; (5)每月按时将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数据及统计报表上报广东省财政厅及学校财务处;将非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中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数据及统计报表上报学校财务处; (6)每年十月份将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报表上报市房改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7)处理教职工投诉和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2、人事处 (1)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工龄、来校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工人技术等级和获得时间,负责填报我校财政核拨编制数、实有人数表格; (2)接收房改办为调动、离校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的月数、款额证明并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3、财务处 (1)负责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中由学校负担部分资金的筹集、并按时上缴省财政厅; (2)协助填报《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报审批表》; (3)向非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4、校工会 负责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协助学校做好与教职工的沟通工作。 5、纪委(监察处) 负责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对住房货币分配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其它单位(部门) 协助房改办做好本单位(部门)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八、其它要求 (一)全面掌握教职工的住房情况,建立健全校教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对全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参加房改情况及现在的住房情况进行登记、调查、核实,并建立起完整的教职工住房档案。 (二)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必须认真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及时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证明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除责令限期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款本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外,学校纪检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校房改办将申领住房货币补贴的教职工的名单、职务、领取标准、领取年限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四)学校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房改办和学校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检举房改工作人员舞弊和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九、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方案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修订。 十、本方案由学校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对应关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