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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摘录)

各单位、部门:

近期,个别单位(部门)的资产未到报废年限、或者达到报废年限但还能正常使用就提出报废申请或者放任不管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现将修订后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及摘录部分挂网供大家参考, 请各二级单位(部门)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资〔201416)号 第七条第(四)点要求: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在上级主管部门未审核批复之前,各二级单位(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丢摆放。对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二级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doc

         2、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