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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式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种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各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16类:房屋和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有企业商誉、校名、校徽、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四)长期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有产业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五)其它资产指除以上(一)、(二)、(三)、(四)外的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资产保存、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及产权、收益权的管理等。

第三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位”的管理体制,按照“校级领导、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5个层次进行管理。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资产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属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受校长的委托,统一对学校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起草《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

(二)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归口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和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汇总、统计、评估和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根据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四)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学校基建项目招标标书的讨论、图书采购的招标工作和批量设备、基建项目竣工等验收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审批和报批手续;

(七)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登记管理,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并监督检查;

(八)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和租赁;

(九)负责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晰学校主体与各产业主体的产权关系,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国有资产的收益权。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学校财务处、设备管理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科研处、水生生物博物馆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各自的资产归口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负责资产账、卡、单的设置、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维修、报损、报废管理等工作;

(四)协助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五)定期向资产管理处反映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汇总、统计和国有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应当分别承担如下职能:

(一)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教学、科研、行政的实物资产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资产管理(含院、系图书期刊资料)及信息资源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供水、供电、交通运输、膳食、学生宿舍、绿化保洁等后勤设备、设施及植物的资产管理;土地使用规划、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负责房屋的调配使用;负责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的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的管理;

(七)水生生物博物馆负责馆藏标本等物品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并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明细账,保管好国有资产的技术资料和账、卡、单等资料,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养护、保管、维修工作,并合理使用,确保其安全、保值、增值;

(四)对实物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定期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反映资产的使用情况,协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设置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各级资产管理员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者,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要认真、细致、廉洁、负责地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管理有序、高效、安全地运作。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登记包括:

(一)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

(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各类使用国有资产的经营单位或经济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使用各类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四)国有资产登记分为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主要内容有:使用单位、单位编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资产规格、资产型号、资产来源、购买日期、使用期限、资产金额、资产变动原因、资产撤销原因等。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1次。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表,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书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应送学校档案室妥善保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必须按规定申报补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程序包括申请购置、可行性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审核。

(一)申请购置。由使用单位(部门)以书面报告或计划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购报告中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购理由、申购资产名称、数量、型号、规格、估计价格、建议供货的厂家、品牌等内容。

(二)可行性论证。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应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审批。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采购。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采购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监察[2006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实行分散采购的则要求参与采购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存档。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文档以及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采购文档由学校档案室保存。

(五)验收。验收是对固定资产增加的确认,以确保国有资产增加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监察[20061号)执行。

(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应根据申购计划、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有关报账资料认真核对,逐项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完整和正确。

(七)财务审核。财务审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报账审核,二是资产入账监督审核。会计报账审核侧重于从财务角度对有关批件、发票、验收单等报销凭证是否齐全、发票是否规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及经手人的签字是否具备、有无用款计划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报账要求即可办理报销业务并编制会计凭证,经办人在会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然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审核业务,即资产入账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购建部门负责人必须依法签定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合同签定,必须经校长或校长委托签字,加盖学校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报1份给资产管理处备案。

校园建设工程完成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索赔。

第十八条 自制和改良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增加程序办理,资产按成本价定价。

第十九条 受赠、调拨和划转的固定资产由接收部门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验收的要求组织验收,并进行估价。经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完成资产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接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的理由隐瞒所接收的资产。

第六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

各使用单位(部门)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部门)要按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定期检查、养护,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及办理维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权属的情况下,改变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或改变固定资产的存放地址的活动。固定资产的变动应办理变动手续,方能变动。

(一)由需要变动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如需改变实物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占用单位(部门)应与接收单位(部门)协商,同意接收后,才提出申请。

(二)改变使用单位(部门)占用权的,在实物交接时,双方应做好清点验收工作,把技术资料、保修卡及资产卡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移交好。

第二十六条 领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使用单位(部门)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14份,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一联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一联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员凭以发放物资,一联领用单位存查、一联交财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发放时,应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12份,1份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凭以掌握财产分布情况,1份交使用单位管理,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及校内各单位(部门)、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收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部门)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按程序调整处置。如使用单位部门拒绝调整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使用权。

第三十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借,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偿借用并批准后才能借用;借用单位(部门)必须出具借据;有偿借用的收入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经营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提出审核意见;

(三)根据申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校长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学校并出具批复文件。

第三十五条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材料:

(一)学校批准的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的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股、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拨出资产的清单;

(六)出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七)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评估所需费用由经营性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一)专项登记。资产管理处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相应的账目,如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审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收取占用费。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单位(部门)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四十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护学校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学校事业任务的;

(四)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10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权属学校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损坏),使其无法修复和继续使用,必须对其产权进行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 无偿调出。学校内部的资产调拨,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500万元以上的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出售。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教育厅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14份和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送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受理或报省教育厅审核。

(二)审批。学校资产管理处按审批权限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经批准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批示组织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元以上的,评估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送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核准。经核准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出售、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组成的领导小组主持出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学校资产管理处要将处置结果做好备案,同时,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损失价值清单;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四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和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要统缴学校财务部门,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范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侵害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时,无偿转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九条 凡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交手续。

第九章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和各种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现金和存款管理,由学校财务处起草《广东海洋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的管理,由财务处起草《广东海洋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存货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长期投资包括对校办企业和校外单位的投资。长期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产业管理办法》(广海大[2005]20号)进行管理;长期投资及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长期投资形成的收益按照《湛江海洋大学收入分配管理规定(试行)》(湛海大[2004]185号)进行管理。

第十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就是对无形资产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控制,使之发挥最佳效益。要合法取得无形资产,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并遵循“平等互利,有偿转让,合理计价,等价交换”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利的申报、专有技术的鉴定、无形资产的评估等工作。专利和科技项目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湛海大[2004]59号)等进行管理,无形资产的鉴定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湛海大[2004]59号)等规定进行管理,鉴定和评估的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名、校徽、校誉等使用权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校有企业商誉的转让;转让的审批程序参照固定资产的处置办法进行办理;无形资产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湛海大[2004]59号)等规定进行办理,转让、转化的结果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海洋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湛海大[2004]59号)等规定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占为己有或私自处置。

第五十九条 由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不得把未经审批的智力劳动成果及其重要的技术资料、数据等带往国外;在国外创造的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占有必要权利,作为资产带回学校。

第十一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所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送学校财务处,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章 责任与奖惩

第六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其单位(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在资产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和行政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告的;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收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三)经营性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对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的;侵占国有资产谋取单位(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隐瞒实情对国有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七条 因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13份,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主管校长、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各1份。

第六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取得如下成绩的单位(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坏、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适用广东海洋大学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51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