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财资〔2011〕2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
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湛江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
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为了规范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应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总体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市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湛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湛财资〔2008〕16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二级标准,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具体装修价格如下:
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15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160元。
2.内部装修:
(1)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1,100元,公共走道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
(2)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
(3)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
(4)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茶水间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及专业性机房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
正厅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5,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5,000元,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5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4,500元,书柜每套不超过3,000元,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800元,饮水机每台不超过5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700元。
副厅级领导、厅级非领导职务:按照每间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3,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4,300元,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4,000元,书柜每套不超过2,500元,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800元,饮水机每台不超过5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500元。
正处级领导: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2,500元,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1,500元,书柜每套不超过1,000元,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饮水机每台不超过5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500元。
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职务:1人单独1室办公的,每室配备不超过5,000元,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1,500元,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1,200元,书柜每套不超过600元,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饮水机每台不超过3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400元。
副处级领导、处级非领导职务:多人合1室办公的,办公桌椅每人配备1套,每套不超过1,500元;桌前椅每人2张,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室1套,每套不超过1,500元;书柜每人1套,每套不超过600元;铁皮文件柜每人1套,每套不超过600元;饮水机每室1台,每台不超过5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500元。
正科级领导:1人单独1室办公的,每室配备不超过3,000元。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1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铁皮文件柜1套、饮水机1台、其他各项。其中,办公桌椅不超过800元,桌前椅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800元,铁皮文件柜每套不超过600元,饮水机每台不超过3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300元。
正科级领导及科级以下人员:多人合1室办公的,办公桌椅每人配备1套,每套不超过800元;桌前椅每室2张,每张不超过200元;沙发茶几每套不超过800元;铁皮文件柜每室配备2套,每套不超过600元;饮水机每室1台,每台不超过300元,其他各项不超过3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60元配置。
(四)空调设备配备标准: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元。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1台,价格上限为4,000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1台,价格上限为7,000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1台,价格上限为10,000元。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价格上限为5,000元;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另可按核定的内设机构每个1台配置单位公用笔记本电脑,价格上限为6,000元。因工作需要台式电脑与笔记本电脑互换配置,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2.打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网络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按核定的单位内设机构5人以下(含5人)每个可配置普通激光打印机1台, 5人以上每个可配置普通激光打印机2台,价格上限为3,000元;其他打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1,000元。实行办公自动化的行政单位,另可配置1台高档网络打印机,价格上限为60,000元。
3.复印机:每个20人以下(含2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一般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20~50人(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一般复印机2台,每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50~100人(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中档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一般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价格上限为50,000元;中档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25,000元;一般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8,000元。因工作需要将高档次折换为下档次的,累计不得超过价格上限,并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4.速印机: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价格上限为40,000元。
5.扫描仪:每个20人以下(含2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每个20~50人(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2台,每个50~100人(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3台,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普通扫描仪4台,每台价格上限为1,000元。实行办公自动化的单位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价格上限为60,000元。
6.传真机:每个20人以下(含2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传真机,每个20~50人(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2台传真机,每个50~100人(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3台传真机,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4台传真机,每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
7. 碎纸机:按核定的单位内设机构5人以下(含5人)每个可配置1台,5人以上每个可配置2台,价格上限为1,000元。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8.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台价格上限为150元;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9.投影仪: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价格上限为15,000元;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价格上限为18,000元。特殊行业另可按上级业务机关的标准与要求增加配置。
10.数码摄录设备:每个20人以下(含2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数码相机,每个20~50人(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2台数码相机,每个50~100人(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3台数码相机,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4台数码相机,每台价格上限为5,000元;原则上行政单位不配置数码摄录机。特殊行业另可按上级业务机关的标准与要求增加配置。
11.会议室音响设备:50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90,000元;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150,000元;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办公地点分散且人员较多、业务量大的单位另可参照上述标准配置。
因工作需要增加上述配置标准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六)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
(七)机动车辆配置标准: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和微型厢式车)配备标准:行政单位按规定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18万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置排气量1.8升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轿车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2.中巴车,原则上行政单位不配置中巴车。如因特殊需求要采用财政资金增加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3.特殊业务用车,可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配置。
四、本标准发布后,对行政单位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公用设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印发 行政 资产 配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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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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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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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许保文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