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主页 > 法规制度 > 实验室管理

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实验室实验维持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学实验室实验维持费(以下简称“实验维持费”)的规范管理,提高实验维持费的使用效益,减少资源浪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验维持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添置学校计划内学生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元件、器件、试剂、玻璃器皿、小工具、量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维护、修理仪器设备所需的元件、材料等。在实验维持费有节余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用于购置与学生实验教学相关的实验设备或者实验教学研究创新活动。
第二条 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使用原则是:定额分配、专款专用。
第三条 内设教学实验室的单位,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工作要求,按时制定和报送本单位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预算计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及当年财力情况,参考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人、时数以及实验消耗材料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评审,报学校审批后确定该单位的年度实验维持费。不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不予分配。
第五条 学校下达的实验维持费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须用于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实验教学,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安排,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按照节俭办学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计划,并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计划及公示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已备案的本单位年度实验维持费使用计划,超支部分自行解决。

第八条 教学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耗材管理制度,明确实验耗材管理的负责人和职责,加强监督和检查,充分使用好实验维持费。
第九条 每年末,教学单位需将本年本单位实验室维持费的使用情况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在适当场合向本单位师生公布。
第十条 实验耗材原则上每年的六月份进行一次集中申购,申购的金额严格控制在学校下达的实验维持费额度内,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34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