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员工和学校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现有设备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和培训 第四条 学校特种设备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为校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公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单位。 资产处是学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代表学校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制订、修订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全校二级管理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年审、报停、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资料档案,监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调查和处理学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与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专用或主要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日常巡查、报修、采取临时安全应急措施等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特种设备及负责管理的公用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分管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将名单报资产处备案; (四)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暂行办法》(校资产〔2013〕11号)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年审、报停、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校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做好特种设备运行和管理记录,配合专业维保公司完成周、月、年度的保养任务,并检查保养质量,经确认后记录送资产处备案存档; (九)做好特种设备、设备间、机房的清洁工作,做到无污染、无灰尘、无垃圾。 第六条 公用的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放置地点归口管理,具体二级管理单位及负责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购置后,二级管理单位要安排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注册登记 第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购置特种设备必须提供论证报告,经审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采购。没有经过论证批准手续而自行订货、采购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特种设备购置后,应由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安装和调试验收合格后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资产处存档。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资产处在30日内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二级管理单位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二级管理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资产处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五条 资产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六条 由校级管理部门、二级管理单位与维保单位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七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二级管理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二级管理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校级管理部门联系特种设备检测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二十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校级管理部门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二级管理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校级管理部门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建账情况; 4.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 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禁止使用以下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二级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二级管理单位、校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操作而引发事故的,应追究事故当事人和二级管理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表: 广东海洋大学特种设备二级管理单位及负责范围一览表
二级管理单位 |
设备类别 |
数量 |
安装位置或使用单位(部门) |
保卫处 |
电梯 |
1 |
行政楼 |
2 |
霞山校区东1栋 |
分析测试中心 |
电梯 |
1 |
第三实验楼D# |
工程学院 |
电梯 |
1 |
第三实验楼B# |
理学院 |
电梯 |
1 |
第三实验楼C# |
食品科技学院 |
电梯 |
1 |
第三实验楼A# |
水产学院 |
电梯 |
1 |
水产科技楼 |
水生生物博物馆 |
电梯 |
1 |
水生生物博物馆 |
图书馆 |
电梯 |
2 |
图书馆A#、B# |
信息学院 |
电梯 |
2 |
科技楼A#、B# |
中歌艺术学院 |
电梯 |
2 |
中歌艺术学院1#、2# |
综合服务中心 |
电梯 |
2 |
教学主楼1#、2# |
2 |
钟海楼A区1#、2# |
2 |
钟海楼B区1#、2# |
饮食服务中心 |
电梯 |
1 |
主校区第一饭堂 |
2 |
主校区第二饭堂3#、4# |
2 |
主校区第三饭堂7#、8# |
2 |
主校区第四饭堂1#、2# |
1 |
海滨六饭堂 |
工程学院 |
起重机械 |
6 |
工程训练中心 |
综合服务中心 |
起重机械 |
1 |
环卫园林服务部 |
饮食服务中心 |
锅炉 |
1 |
第一饭堂 |
1 |
第三饭堂 |
食品科技学院 |
锅炉 |
1 |
食品科技学院 |
航海学院 |
锅炉 |
1 |
航海学院 |
注:1.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归口管理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查、报修、采取临时安全应急措施等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2.基建处负责未完成验收与移交之前基建工程项目配套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做好校园内建设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