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14〕3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2月9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校资产〔2014〕19号)的要求,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危险品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所涉及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品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使用者分级负责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保卫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职能,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履行《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规定的职责,并强化以下职责: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级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审批保卫处已审核通过的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品购置申请,对废液废药的回收、储存与处理工作等。
2.科技处主要负责科研类实验室危险品制度建设与安全监督管理等。
3.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品及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审批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品购置申请等。
4.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实验室危险品采购、供应等工作。
5.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完善实验室危险品储存设施、强化保管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6.各二级单位所辖实验室负责落实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制度。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三级安全员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对实验过程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申请购置实验室危险品须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手续由申购单位办理,必要时学校职能部门协助。
第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危险品实行校、二级单位分级储存保管。学校负责储存保管国家管控的实验室高危物品,二级单位负责储存保管本单位教学科研需使用的实验室危险品及高危物品。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品储存、保管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由专人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品的储存与保管应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危险品领取、使用制度,对实验室危险品领取、使用过程必须有可追溯的记录。
第十四条 剧毒及其他高危品用剩物的处置须做记录,并经使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共同确认后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 对实验室危险品废弃物及容器,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储存保管,容器外应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名称和日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交有资质的机构处理。容器缺乏标签或者标签不清晰、不完整的,将无法接收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品的检查是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作为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品的检查按照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学期检查不少于2次,定期检查应安排在开学第一个月及期末最后一个月进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后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教学类实验室的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的报送科技处,凡涉及消防问题的应同时报送保卫处。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做好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