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设备〔2007〕2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暂行规定
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仅能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还能维护实验室、校园环境,使我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大学。为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 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一)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二)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1、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2、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三)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二)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三)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五、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一)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三)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六、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设备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七、各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教学中心和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学校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院(中心、重点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十、学校后勤部门要做好收集有害、有毒废物的工作,并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十一、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