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校〔2020〕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实验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坚持“快速反应、积极自救”的原则。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四)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风险评估,抓早、抓小,遏制和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指挥领导小组”),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领导、指挥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相关组成单位(部门)和职责如下:
组长: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宣传部、学工部、研究生院、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教育信息中心、校门诊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学院(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事故协调责任单位(部门):校长办公室。
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责任单位(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校门诊部及各学院(中心)。
应急处置安全保卫、消防责任单位(部门):保卫处。
应急处置抢救责任单位(部门):校门诊部、事故单位。
应急处置水电保障责任单位(部门):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
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部门):宣传部、教育信息中心。
应急处置善后责任单位(部门):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单位、学工部、研究生院。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指挥小组负责所属实验室突发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二)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
(四)在保护好现场的前提下,做好现场救援的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第三章 预防、预测及响应
第六条 预防
各学院(中心)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完善和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条件建设与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特种设备年检制度,建立“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
第七条 预测
针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环境污染、失窃等安全事故,各学院(中心)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现状予以充分的评价和预测,确定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八条 应急报告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为事故报告责任单位;
(二)事故发生后,报告责任人应立即上报事故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实验室负责人初步判定事故情况,立即报告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安全事故确认后1小时内,按事故级别并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指挥领导小组分别向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救援和处置的有关事项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四)应急电话:
保卫处(24小时):0759-2383110。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安全技术科:0759-2396093。
校门诊部:0759-2383120。
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公安报警:110。
第九条 应急处置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事发区域内的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启动报告程序,并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危险事故,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我防护。
第十条 应急响应
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将伤员移出事故现场,组织周边师生撤离、疏散,消除事故的隐患,控制事故发展;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组织撤退;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校医院迅速组织抢救、转运伤员;
现场应急处置时,现场人员必须2人以上,并采取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严禁单独行动。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请求救援。
第十一条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确认或公安、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害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二)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防毒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泄漏量大时,在确保人身安全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简单处置后,立刻切断电源,人员迅速撤离,同时上报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等待应急救援人员处置。
(三)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在确保安全条件下,立刻切断电源,泄漏区域附近严禁火种。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及时上报本单位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等待应急救援人员处置。。
(四)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接报后,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处置
1.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避免病原微生物扩散;
2.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3.立即报告卫生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扩大的隐患,对污染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包括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等。
(二)动物源疫病传播事故处置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扑杀,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进行消杀。
2.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时,按操作规程立即隔离、处死患病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3.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实施预防和控制方案,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
第十四条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辐射污染
1.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切断辐射源、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2.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员至安全区域,隔离事故现场,建立并控制现场警戒区,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3.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解除封锁。
(二)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被盗
1.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或被盗,应保护、封锁现场并及时报告。
2.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勘察事故现场,同时报告公安及环保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尽快追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带头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医院。
(二)气体钢瓶中可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
(三)气体钢瓶中有毒气体泄漏时,应急救援人员须佩带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等进入现场处理事故和救援。
(四)使用氯气气瓶的单位,必须建立碱池,配备防毒面具等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防护措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体钢瓶爆炸时,所有人员须立即撤离现场并报警,等待救援。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实验室危险废物发生泄漏时,应组织人员撤离现场,报告事故单位(部门)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启动《广东海洋大学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打开门窗将有毒气体排出,并疏散现场人员撤离。若中毒轻度昏迷的,将昏迷者移至空气良好处,解开衣领;严重者应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进行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严重者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八条 实验室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及时切断电源,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二)立即向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广东海洋大学校园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根据发生的原因使用适用的消防工具灭火;
(二)若火情无法及时控制或发生大面积火灾时,通知所有人员紧急疏散,并立即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广东海洋大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中心)要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健全本单位各项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公布,平时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培训与演练,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和其他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协调工作。
第六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应急状态结束后,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评估并总结报告,相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根据调查结果,学校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和单位(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严格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