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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8〕1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7月2日


 

 

 

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住房的管理,有效合理的使用学校公用住房,保障学校和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湛江市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住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的自有住房、租赁的住房以及自有或租赁的经改造后适宜于教职工生活过渡性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用住房的调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公用住房实施合同管理。

第五条 公用住房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受理申请、审核、报批、配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配置标准

第六条 公用住房作为在职教职工临时过渡性住房,原则上只安排给新入职或入职未满两年且在湛江市区无自有住房的首次申请人员,入职满两年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在市区有自有住房的一般不再安排公用住房。

第七条 申请标准与房屋配置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以及六级以上管理人员可以申请租用所有校区二房一厅套房;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以及七级以上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湖光校区的一房一厅或其他校区的单间;

(三)夫妻双方同为学校教职工且最高学历为硕士的人员,可以共同申请湖光校区的两房一厅或其他校区的一房一厅。

(四)上述人员之外的教职工可以申请租用湖光校区的单间、霞山校区8栋和26栋的单间,或者两户合租湖光校区的一套住房。

(五)需要租住较大房屋的重点人才及其他特殊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人事处、教育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公用住房基本配置为水电畅通、门窗完好,一般没有家具等生活设备;入职前与学校约定房屋装修和家具配备标准的按约定处理,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和配置家具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教职工个别申请租用公用住房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公共用房申请流程》申请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办理。

第九条 因学校规划等需要批量调整公用住房的教职工,由学校另行制定调整方案。

第十条 公用住房调整方案、使用情况及申请人名单在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公用住房的基础租金价格以霞山校区附近路段公用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为基准,根据《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确定。不同类型公用住房的租金价格将依据基础租金价格以及房屋所处校区、结构类型等进行调整,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需要租用学校公用住房的教职工,从首次申请公用住房并获批准之日起,租期内前24个月的租金价格按基础租金价格执行,从第25个月开始租金价格每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一次租金价格的30%,递增4次后,租金价格不再递增。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日之前租赁学校公用住房已满24个月的教职工,从本办法实施后的次月起实行6个月的基础租金价格,之后开始每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一次租金价格的30%,递增4次后,租金价格不再递增。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日之前租赁学校公用住房不满24个月的教职工,从本办法实施后的次月起实行基础租金价格,并从租赁之日起的第31月开始每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一次租金价格的30%,递增4次后,租金价格不再递增。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日之前租赁学校公用住房且与学校签订有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次月起实行6个月的基础租金价格,之后开始每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一次租金价格的30%,递增4次后,租金价格不再递增。

第十六条 外聘教职工、短期来校讲学人员需要使用公用住房的,根据聘用合同或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决定是否缴纳或减免租金;

在湖光校区工作且未购买住房的辅导员,其租用房屋的租金价格按基础租金价格执行,直到其不再担任辅导员或调到其他校区担任辅导员为止;国家对少数民族辅导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需要减免租金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教育工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计算房屋租金时,按住房套内面积计算,合租一套住房的,公共部分的面积由合租人均分。

第十八条 公用住房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收视费、网络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公用住房租金和水电费的缴纳方式为随工资发放日期从租户工资中扣缴上个月的租金和水电费,或者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公用住房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人不得私自对公用住房进行装修和改变功能布局,不得擅自在住房周围搭建、扩建,违者须进行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文明居住和使用,遵守湛江市和学校的文明公约等有关规定,保持室内外的清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不得在楼梯等公共场地堆放私人物品。

第二十二条 公用住房的基础维修工作由学校统筹安排。签订合同起半年后,公用住房的门锁、灯具、水龙头的维修费、材料费以及排污管道的疏通费用等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首次签订租房合同的期限不超过3年。若需续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签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两年;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承租人应按时搬出并交回住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自动离职、调离、辞职、辞退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及时退回公用住房;承租人购买住房的,应签订公用住房退房承诺书,在所购住房交房后的6个月内退回公用住房,租赁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公用住房租赁期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拆迁、危房停用等原因需要承租人搬迁,以及个人申请换房获得房管部门同意的,承租人应按时搬迁并变更租赁合同,但变更后合同的期限不超过原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弄虚作假,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终止租赁合同,并责令承租人15日内搬出该住房,拒不搬出的,将收取承租人的房屋占用费,从通知其终止合同之日起,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房租的1.5倍,不足整月,按日计收,之后每3个月递增一次,每次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4次后不再递增。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分别租住学校公用住房的,必须退出一套,拒不退房的,将后申请住房者的租赁合同终止,并责令承租人在30日内搬出该住房,拒不搬出的,将收取承租人的房屋占用费,从通知其终止合同之日起,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房租的1.5倍,不足整月,按日计收,之后每3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4次后不再递增。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未经许可私自改造住房的,包括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和破坏房屋外立面,应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拒不恢复的,终止租赁合同,停止水电供应,责令承租人15日内搬出该住房,并从通知其终止合同之日起收取承租人的房屋占用费,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房租的1.5倍,不足整月,按日计收,之后每1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4次后不再递增。

如果因改造住房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威胁到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停止水电供应,并报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由学校尽快恢复原状,并对房屋安全性进行评估,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未经许可私自在租住房屋周围乱搭建的,由学校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拒不拆除和恢复原状的,终止租赁合同,停止水电供应,并从通知其终止合同之日起收取承租人的房屋和土地占用费,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房租的2倍,之后每1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6次后不再递增。

第三十条 承租人私自转租住房、利用租住的住房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有其他私自改变公用住房用途的,终止租赁合同,停止水电供应,责令承租人15日内搬出该住房,拒不搬出的,从通知其终止合同之日起收取承租人的房屋占用费,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房租的2倍,不足整月,按日计收,之后每1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6次后不再递增。

承租人同时具有改造、搭建、转租、商业经营等其中的两种以上行为的,选择处罚较重的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续签合同,也不退房的,学校将书面通知其限期退房,拒不退房的,从退房到期日次日起收取房屋占用费,第一个月的数额为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房租的1.5倍,不足整月,按日计收,之后每3个月递增一次,每次的递增额为上月占用费的50%,递增4次后不再递增。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学校将根据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主动性和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视情况向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纳入校内诚信体系,作为评优、考核、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租赁期内的其他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处理;承租人拒不履行违约义务的,学校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校资产〔201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