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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工租住湛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7〕19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工租住湛江市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工租住湛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10月31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工租住湛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湛房〔2016〕59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校资产〔2013〕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人才公寓是湛江市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属于政策性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计租面积以湛江市房管局测量和折算的面积为准,租金单价按照湛江市房管局核算的单价执行,经湛江市认定的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不同的租金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人员为学校引进人才或与学校签订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本人及其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没有租住学校公用住房,或租住学校公用住房未满3年且剩余租期在1年以上的人员。

第五条 在安排入住时,按报到人员职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房;职称相同时,博士学位者优先选房;职称和学位都相同的,按报到的先后顺序选房。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公用住房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选择不同房型的公寓,在申请时须填写《湛江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持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签订公用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住期满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租住人员调离、自动离职及被开除、解聘的,应及时退回租住的公寓。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月缴纳,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核定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在工资中扣缴,每月15日前扣缴上月的房租;基本物业管理费按公寓建筑面积计收,单价按小区公布的单价执行;入住前的物业管理费由学校承担,入住后由居住该房屋的个人承担,并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数据与租金一并扣缴。

第九条 租住人员自行通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开通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宽带通讯等生活设施,并自行向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的物业部门或运营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公寓内的水电管道维修等事宜,由租住人员直接拨打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电话联系办理。

第十一条 租住人员退房时,应保持公寓内的设施完好、室内干净,并先行向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水电及其他费用的清缴手续,并凭有关缴费单据到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将人才公寓进行转租或在人才公寓内进行经营活动,湛江市及学校房管部门不定期对租住情况进行检查,租住人员有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按照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守第一条所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租住人员中途退房、换房等其他未尽事宜,将根据湛江市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全面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