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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粤财资〔2011〕17号


 

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机动车配置标准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要求进行调整。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

(二)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规定执行。现有车辆超过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核定编制数量的行政单位,不安排经费新购车辆;编制内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人员编制配置,以省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的机构和人员为准。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未达本标准的,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省财政厅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五)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

(一) 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一级办公用房标准,即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16-19平方米

(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具体装修价格如下:

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30元。

2.内部装修: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含1.8)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含1.6)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因特殊公务需要配备排气量1.8以上、价格18万元以上轿车或越野车的,须经省小汽车定编办专项审批,并报省党廉办备案。省委党廉办、省小汽车定编办对小汽车配置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中巴车:行政单位编制人数在100以上的(含100人)可申请配置中巴车12台。如因特殊需求要增加配置中巴车或大巴车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3.特殊业务用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小汽车定编管理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室家具:厅(局)级干部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处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配置:

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25平方米(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30平方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40平方米(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80平方米(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1台。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50%配置单位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另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笔记本电脑。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电脑。

2.打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网络打印机。单位可按内设处室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网络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和其他打印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3.复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每个处室可配置中档复印机1台。

4.速印机: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

5.扫描仪: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每个处室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

6.传真机:每个处室可配置1台传真机。

7. 碎纸机:单位可按处室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碎纸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8.电话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外线电话配置;每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9.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每个100人以下的行政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行政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

10.数码摄录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处室限各配置一台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录机。

11.会议室音响设备: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因其他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七)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

四、本标准印发后,对行政单位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公用设施的,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