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处置审批的效率,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适用于省直一级预算单位。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向省财政厅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提交申请,主要应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提供拟处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等有关资料,包括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资产记录;二是待处置资产的现状;三是资产处置方式和处置理由;四是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处置专项资产时,除使用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外,还应结合专项资产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如富余职工住房出售申请,除填报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和使用规定表格外,还要填报《出售住房情况表》,提交《评估报告书》以及相关资料等。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单位转发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特点,细化有关资产处置申报内容和要求。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二级以下单位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附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doc
二○○七年四月二日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关于我单位申请 (建筑物、机动车、大型设备)
××(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 处置的函
*粤 字(200×)××号
*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所属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附件1)进行(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处置。现就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使用等),账面值××万元,净资产××万元(附件2);*评估值××万元(附件3,按粤财资〔2005〕32号需要进行评估后出售、报废处置的,按照现行评估核准、备案办法进行评估后上报省财政厅,详见省财政厅粤财企〔2002〕39号等文件)。
二、*该资产处置方式和理由。*现按有关规定报你厅审批(附件4)。
当否,请审批。
(公章)
二〇〇×年××月××日
*(联系人: 办公电话: )
附件:1、*单位产权有关证明复印件(房地产证、确权书、行驶证、政府划拨文件、交接协议、
发票等);
2、*有关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明细帐(复印件);
3、*主管或有关部门已同意的核准、备案表(复印件),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书(原件);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原件一 一式三份);
5、其他资料(所属单位报告原件,省小汽车定编办解除定编车审批表-6复印件等);
6、其他有关证明(报案回执、保险理陪资料、照片、图纸等),附件要求详见粤财资﹝2005﹞
32号。
*附件(使用A4纸)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千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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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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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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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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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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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建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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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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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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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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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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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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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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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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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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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单位财务资产帐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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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粤财资
﹝2005﹞32号或本函件原因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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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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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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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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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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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 制表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使 用 说 明
一、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送行为,提高资产处置审批的效率,避免省直单位的资产处置函件报送审查时依据不准、主送混乱、表述不清、附件不齐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我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
二、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中*号加下划线 为资产处置单位必需填写部分,*号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述,处置申报函件通用格式和表格可从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省一级预算单位主送机关为省财政厅,其他相关部门属于抄送(报)范围。处置资产涉及诉讼、争议、所有权不清晰的应在诉讼解除、争议消除、所有权已明确,并有书面证明情况下,作为辅佐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在转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请示时,必须有明确的书面表述意见,不能在申报函件中出现“基本同意,请省财政厅批复”、“原则同意,请省财政厅批复”等不确定的表述方式,也不应采用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请示中直接盖章或签写“同意,请省财政厅批复”的上报方式。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的申报单位可以是省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表格底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以及制表人”是指需要处置资产的直接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该项处置资产的直接管理使用的当事人;直接使用(管理)者和主管部门为同一单位的,经办人和资产负责人只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名盖章即可,表格底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栏可以不重复签名盖章;需处置的资产属于省一级预算单位的二级以下(不包括二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省一级预算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和签名盖章外,其余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出具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五、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未脱钩或脱钩未移交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不在本项审批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