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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报废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见校资产[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出现老化、损坏、淘汰等现象,使其丧失了使用价值或基本功效,在帐面上出现虚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二、固定资产报废要求

 

(一)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在送交学校设备管理处以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要交回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凡主要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报废销帐。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处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拆卸,拆卸的零配件同时由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建立零配件留用的明细账进行管理。

 

(三)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不办理整机配件报废留用。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部门应当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时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待批准后,应当在统一回收时,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出留用,留用的零配件同时由设备管理处、使用部门建立零配件留用的明细账进行管理。(四)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三、待报废的固定资产每半年集中办理报废,报废申请应在每年的61121日前提出,报废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申请报废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处置报告单,从网上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审核员审核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打印处置报告单并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处置单14份,其中使用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留存1份)。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资产的单位价值低于5万元,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技术鉴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高于5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技术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

 

 (三) 经鉴定小组确定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手续。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审批或报省教育厅审批;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进行报废的,且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财务处的固定资产财务审核员在网上审核处置报告单,按系统的提示填写入帐日期、凭证号等信息项,办理在处置报告单上签字等相关手续。

 

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应要定期、集中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处理学校财产。

 

(二)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 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三) 对可转作它用的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可无偿调拨,但需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受赠方开出收据等相关手续。

 

(四)资产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存放在学校档案室保管。

 

五、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 提交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并通知申请报废单位。

 

 、报废国有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由财务处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冲减有关资产评估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